(2016)内0423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特古斯巴雅尔与图力古尔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特古斯巴雅尔,图力古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3民初2493号原告:特古斯巴雅尔,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图力古尔,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特古斯巴雅尔诉被告图力古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德力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古斯巴雅尔、被告图力古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特古斯巴雅尔诉称,2013年7月1日,被告从我处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于2014年5月1日前偿还,并约定月利息为3%。此款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2%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图力古尔辩称,该笔借款属实,但是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我一点一点向原告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图力古尔的父亲去世后,被告图力古尔将其父亲欠原告特古斯巴雅尔的15000元转到自己名下,于2013年7月1日向原告特古斯巴雅尔出具了一枚15000元的借据,约定于2014年5月1日前偿还,并约定月息为3%。此款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特古斯巴雅、被告图力古尔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图力古尔欠原告特古斯巴雅1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图力古尔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原告特古斯巴雅要求被告图力古尔偿还欠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给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图力古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给付原告特古斯巴雅欠款15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被告图力古尔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图力古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德力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