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2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高俊山与内蒙古国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俊山,内蒙古国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2执731号申请执行人高俊山,男,193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内蒙古国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庆,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2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俊山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执行。经执行中查明,磴口县巴镇房屋,现在暂未组织竣工验收,不具备办理房产证登记手续。经申请执行人高俊山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内0822执7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磴口县巴镇房屋,具备办理房产证登记手续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