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4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4440号原告孙某甲。法定代理人彭某。被告孙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谭惠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