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刑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苏03刑申41号周晓波:你为自己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对沛县人民法院(2014)沛刑初字第475号刑事判决以及本院(2015)徐刑二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证实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2001年10月,你在沛县房产服务中心测绘队任职期间,在该中心产权股长韩建香的安排下,对位于沛县沛城镇汉街十字路口北侧贺本苏的房产(面积为600.48平方米)进行测量。由于你未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房产测量规范》等规定的操作规程,在未对房产权属等进行调查、房主贺本苏未到场的情况下,由他人指认四界、在发现商品房中包含自建房时未让房主出示土地使用权证中的宗地图进行对照,造成测量后房屋面积错误增大至1171.81平方米,将他人所有的两套合计为248.04平方米的房产计算其中,并以此形成房产分户平面图,后贺本苏以该分户图为标准将房产过户转让给孟令文、孟令涛。2013年1月,朱更新在上述1171.81平方米范围的房产内,又办理了合计为248.04平方米的两套房产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致使一房两证的局面出现。自2013年11月3日开始,发行量达100万份以上的现代快报对此事进行报道,同时国内多家网站进行跟踪报道,并引发朱更新与孟令文、孟令涛之间诉讼,成为在沛县乃至徐州市、江苏省内的网络话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你本人的供述,证人朱文、孟祥全、贺本苏、朱更新、程广启、王磊、闫洪杰等证言,书证登记在孟令涛、孟令文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转让协议书,徐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档案,《现代快报》等多家媒体对事件的报导,国家质量监督局于2000年8月日公布的《房产测量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诉讼形成的相关法律文书,案发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所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复查仍予以确认。关于你提出“你的身份构不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身份”的申诉理由,经查,沛编(1997)7号文《关于同意成立“沛县房产管理稽查中队”等机构问题的批复》内容:根据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沛县房屋测绘队为股级全民事业单位,隶属于沛县房产管理局领导,所需人员从房管局系统事业人员中调剂解决。主要职责为负责地面建筑物的勘察、丈量及测量资料的整理、房屋分户平面图的绘制;协助权籍机关做好确权、确界、缮证工作及其它相关的测绘工作。同时,结合周晓波供述,证人王磊、闫洪杰、曹成刚、刘巍证言,孟令涛、孟令文的沛县房产分户平面图等书证,证实你所在的房屋测绘队受沛县房管局的指派从事测绘及制作分户平面图等公务活动,测绘的分户平面图作为房管局产权股进行确权发证的依据之一。所以,沛县房屋测绘队是隶属于沛县房屋管理局领导,接受房管局的指派,从事测绘及制图等公务活动。你的身份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备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对于你提出“你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申诉理由,经查,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一定是单一原因引起,往往存在多因一果的现象。造成本案“一房两证”及恶劣影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你不正确履行职责,没有严格按照《房屋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量规范》等规定及职责要求调查房屋四界,而是放任由房主亲戚指认,把原本属于他人的房产绘制到贺本苏的名下,这无疑是造成本案出现一房两证,进而引起恶劣社会影响的原因之一,你不认真履职行为与本案的危害结果之间显然具有因果关系。对于你提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的申诉理由,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之规定,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你不正确履行职责,把本该属于他人的房屋测绘在贺本苏的名下,产生了“一房两证、当事人诉讼、多家媒体报道”等一系列的恶劣社会影响,故在计算追诉时效时应从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起算,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追诉时效。对于你提出“孟令文、孟令涛房产登记的原始档案材料丢失,据以定案的重要证据不存在”的申诉理由,经查,虽然沛县房产服务中心出具孟令涛、孟令文房屋档案资料未找到的说明,但这并不影响本案的认定。根据孟令文提供的房屋权证复印件、以及由你签字的分户平面图、测绘规范等书证,结合你本人的供述、证人朱文、王磊、闫洪杰等人的证言,已经足以证实你在测绘中具有玩忽职守的行为。综上,本院认为,你身为国家公务人员,不正确履行期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你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提出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