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3民初3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省武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与赵柳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武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赵柳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3336号原告:浙江省武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解放中街116号。法定代表人:陈华南。委托代理人:邵江林(特别授权),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柳燕,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武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与被告赵柳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省武义县���车运输总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晓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