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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褚绍芹与马良、刘丽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绍芹,马良,刘丽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430号申请执行人:褚绍芹,男,1960年5月2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马良,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刘丽侠,女,1975年2月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褚绍芹书面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济平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