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褚绍芹与马良、刘丽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绍芹,马良,刘丽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430号申请执行人:褚绍芹,男,1960年5月2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马良,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刘丽侠,女,1975年2月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褚绍芹书面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济平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