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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执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曾庆芳与雷永志、彭作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芳,雷永志,彭作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保250号申请人曾庆芳,女,194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谢绍洪,自贡市沿滩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雷永志,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申请人彭作群,女,194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曾庆芳诉被申请人雷永志、彭作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曾庆芳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雷永志、彭作群价值1334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曾庆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雷永志、彭作群价值1334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申请人曾庆芳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房产证号为自房权证市交字第000146**号房屋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申请人曾庆芳进行保管,不得转让、毁损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勾廷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