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6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万明、李如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万明,李如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6执68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法定代表人程明飞,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彭万明,居民。被执行人李如风,居民。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万明、李如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涟商初字第009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彭万明、李如风于2015年12月21日之前给付原告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12月21日期间的利息,于2016年3月21日给付原告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3月21日期间的利息,于2016年4月10日前归还原告本金20万元及2016年3月22日至2016年4月10日期间的利息(以上利息均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如两被告有一期不按时归还,视为全部到期,原告就全部借款本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对两被告抵押房屋的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用2236元,由两被告承担,并于2015年11月20日给付原告。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权登记信息,其名下位于白鹭花园9号306室(产权号218**)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两被执行人也同意处置上述房屋,目前正准备移送评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查封的房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商初字第0097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海峰执行员 高子贵执行员 孙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姜宇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