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4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丽生与赖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生,赖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4民初1045号原告:王丽生,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赖伟平,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王丽生与被告赖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伟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丽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赖伟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5000元以及自立案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10日,被告赖伟平因生意扩大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5000元,被告承诺在一个月内将借款还给原告,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借款期限到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原、被告签订借条时是在诏安县,双方在借条里约定若今后发生纠纷,在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在本案庭审中提供《借条》一张以及被告赖伟平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以证明其主张。被告赖伟平未作答辩。经庭审认证,对本案的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4年11月10日,被告赖伟平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收执。该借条载明:“本人赖伟平因生意扩大急需一笔资金,特向王丽生借来人民币(现金)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本人愿意付利息按月零分计算,赖伟平愿意一个月之内把这笔钱还给王丽生,若双方发生纠纷,可以在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特立此据为凭!借款人(签名):赖伟平,……住址:福建省平和县国强乡,电话:182××××6685,135××××9750,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壹张。”2016年8月10日,原告王丽生持上述《借条》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因被告赖伟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原告提供的《借条》及被告赖伟平身份证复印件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赖伟平于2014年11月10日向原告借来现金人民币65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一个月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借款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构成违约。由于原告提供的《借条》未明确载明利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自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无据。其利息请求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利息按年利率6%予以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日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伟平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王丽生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元,并应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被告赖伟平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先由原告垫交,执行中再由被告付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 媛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