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3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潘新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潘新新,薛陈忠,潘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168号申请执行人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16704-8),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万顺锦园A幢2楼。法定代表人韩胜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志超、蔡一帆,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新新,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执行人薛陈忠,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执行人潘荣荣,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申请执行人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新新、薛陈忠、潘荣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28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4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潘新新偿还申请执行人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3149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2500元自2015年4月29日起按月利率1.78%、30649元自2015年8月6日起按月利率1.61%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执行人薛陈忠、潘荣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各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个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5月31日,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各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个被执行人名下无产权登记。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5月27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2016年8月5日,本院依法扣划各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8185元,扣除执行费、诉讼费后,剩余16341.76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2016年5月30日,本院函至泰顺市人民法院委托调查各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薛陈忠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三魁镇薛外村(产权证号:00××68)、三魁镇薛外村们楼底(产权证号:02a0008**),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因本案标的较小,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2016年8月24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潘新新采取司法拘留并进行布控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扣划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1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鲍斌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志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