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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夏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夏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2民初228号原告陈某某,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祁东县人,小学文化,务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泗连,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归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菊生,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祁东县人。被告夏某某,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务工。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夏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双方自愿协商、案情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贺荣辉代理审判员  费明观人民陪审员  欧吉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志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