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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5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何才旺、瑞安市锦湖街道城北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才旺,瑞安市锦湖街道城北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锦湖街道城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刘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5921号申请执行人何才旺,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瑞安市锦湖街道城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街道祥湖小区4幢1单元201室。(简称城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林XX,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瑞安市锦湖街道城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街道祥湖小区4幢1单元201室。(简称城北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进楷,合作社主任。被执行人刘小勇,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水县。申请执行人何才旺与被执行人瑞安市锦湖街道城北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锦湖街道城北村经济合作社、刘小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8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瑞安市锦湖街道城北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锦湖街道城北村经济合作社赔偿经济损失120350元;2、被执行人刘小勇赔偿经济损失120350元。本案于2016年9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6年9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依法冻结三被执行人相关银行帐户。依法向瑞安国土资源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小勇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房屋产权登记记录。浙江省公安厅协查信息反馈,查明被执行人刘小勇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9月29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瑞安市锦湖街道城北村经济合作社在瑞安农商银行存款,同日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12035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小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刘小勇赔偿申请执行人陈国威经济损失55000元,定于2016年9月29日支付30000元,余款25000元定于2016年10月31日支付;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原判决书执行;三、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解除被法院冻结的银行帐户。现被执行人已支付第一期案款30000元。2016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房产权属查询表、协查信息表、划拨裁定书、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小勇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第一期案款,因余款履行期限未至,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59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伟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鲍方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