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栾建勋与青岛市纤维纺织品监督检验研究院、青岛源鑫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受害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建勋,青岛市纤维纺织品监督检验研究院,青岛源鑫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755号申请执行人栾建勋被执行人青岛市纤维纺织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法定代表人宋传民,职务院长。被执行人青岛源鑫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逢,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栾建勋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市纤维纺织品监督检验研究院、青岛源鑫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6284元,执行费14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市纤维纺织品监督检验研究院、青岛源鑫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6年8月30日被执行人青岛市纤维纺织品监督检验研究院、青岛源鑫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交付案款106284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崂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建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