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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栾建勋与青岛市纤维纺织品监督检验研究院、青岛源鑫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受害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建勋,青岛市纤维纺织品监督检验研究院,青岛源鑫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755号申请执行人栾建勋被执行人青岛市纤维纺织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法定代表人宋传民,职务院长。被执行人青岛源鑫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逢,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栾建勋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市纤维纺织品监督检验研究院、青岛源鑫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6284元,执行费14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市纤维纺织品监督检验研究院、青岛源鑫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6年8月30日被执行人青岛市纤维纺织品监督检验研究院、青岛源鑫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交付案款106284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崂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建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