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邵武市长丰轮胎经营部与江善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长丰轮胎经营部,江善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2311号原告:邵武市长丰轮胎经营部,住所地:邵武市猴子山开发区56号1层,注册号:350781600126909。经营者:严朝广,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立成,邵武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善长,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武市长丰轮胎经营部诉被告江善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武市长丰轮胎经营部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完毕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武市长丰轮胎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邵武市长丰轮胎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