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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1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龙方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1刑初61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2月2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4月26日经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3年7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抓获,因其腹腔异物,于次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抓获,因其腹腔异物同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2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抓获,因其腹腔异物看守所暂缓收押在逃;2014年4月21日经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抓获后因其腹腔异物看守所暂缓收押后在逃;2015年4月7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抓获,因其腹腔异物看守所暂缓收押,于2015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17日被抓获,因其腹腔异物,看守所暂缓收押后脱逃,2016年5月15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抓获并执行逮捕,因其腹腔异物看守所暂缓收押,2016年5月17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限从2016年5月16日起计算。2016年5月19日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6]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敖海燕、被告人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检察院指控,1.2012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六盘水市钟山区火车站桥洞旁用夹镊子将李某某衣服包里的一部华为U8500直板手机盗窃后被李某某当场抓获。案发后手机已经发还被害人。2.2013年7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六盘水市钟山区XX路兵站旁用夹镊子将翟某衣服左面包内的50元人民币盗窃后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50元钱已发还受害人。3.2013年10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六盘水市钟山区特区路口用夹镊子将李某某衣服包内的一部白色华为C8812手机(价值450元人民币)盗窃后被特巡警当场抓获。案发后手机已发还受害人。4.2014年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六盘水市钟山区XX地下商场盗窃苏某某的一部白色三星G3509手机后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手机已返还受害人。5.2015年5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六盘水市XX保健院附近的公交车站台用夹镊子盗窃了夏某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红米1S手机(价值899元人民币)。手机未能追回。6.2016年3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六盘水市钟山区XX路“XX网吧”附近用手将谢某某外衣包内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扒窃后逃离,手机未能追回。7.2016年5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六盘水市钟山区XX路XX菜场出口用左手将李某某的一部银色苹果6手机(价值3347元人民币)扒窃后逃离,手机未能追回。2016年5月15日17时许,龙某某在六盘水市钟山区红岩路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现场辩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龙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某在案发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吞食异物,且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间继续作案,主观恶性较深,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被盗部分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零六个月至三年内量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红米1S手机一部、苹果6PLUS手机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三、作案工具夹镊子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永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谷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