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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詹安宜与邓桂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安宜,邓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执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詹安宜,女,194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澳门居民,本科文化,已退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证件号:。被执行人:邓桂兰,女,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詹安宜与邓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柳市民二外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桂兰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詹安宜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桂02执1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邓桂兰所有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石路龙潭小区26号的房屋及该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52.46平方米;土地证号:柳国用(2014)第1226**号,土地面积:50.62平方米)。本院经摇珠选定了评估、拍卖机构并于2016年8月31日依法委托柳州市广元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2016年9月22日,柳州市广元拍卖有限公司在柳州市柳新街66号蓝色港湾2146室举行公开拍卖会,对上述财产进行整体拍卖,拍卖保留价为616091元。经过21次竞价,竞买人龙莉(身份证号为:)以636000元整体竞得了上述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原邓桂兰所有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石路龙潭小区26号的房屋及该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52.46平方米;土地证号:柳国用(2014)第1226**号,土地面积:50.62平方米]的查封。二、将原邓桂兰所有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石路龙潭小区26号的房屋及该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龙莉(身份证号为:)名下。三、买受人龙莉(身份证号为:)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产权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四、邓桂兰应在接到本裁定书十日内将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交付给买受人龙莉,逾期不交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    柳    南审 判 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宋成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    晓    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