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8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湘1028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8民初693号原告:段某某,男。被告:卢某某,男。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卢某某偿还原告段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月息10%从2015年7月19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卢某某在2015年6月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限期40天归还,如未归还按月息10%计算。借款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多次,被告至今未归还。被告卢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原告段某某为支持其诉讼,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份、原告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卢某某于2014年6月份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在支付部分本金和利息后,还剩余本金30000元,被告卢某某于2015年6月9日向原告段某某更换借条,约定限期40天归还,如未归还按月息10%计算利息。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偿还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段某某依约借给被告卢某某200000元,在被告卢某某偿还借款至剩余本金30000元时,被告卢某某向原告段某某出具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剩余本金30000元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再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10%支付剩余本金的利息(从更换借条之日后40天即从2015年7月19日开始计算),因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超出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将利息利率调整为月利率2%。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段某某要求被告卢某某偿还原告段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段某某要求被告卢某某按月息10%从2015年7月1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本院将利息利率调整为月息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段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月息2%从2015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余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贺晓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