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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振鲁与冯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鲁,冯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039号申请人张振鲁。被执行人冯永。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依据: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振鲁与被执行人冯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孙红岭执行员 姚超善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