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5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柏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5601号原告:柏某某,女,住济南市。被告:姜某某,男,住济南市。原告柏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柏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柏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晓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