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彭顺珠与黄爱香、章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顺珠,黄爱香,章方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1874号原告:彭顺珠,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黄爱香,女,1977年6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章方文,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原告彭顺珠与被告黄爱香、章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彭顺珠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顺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彭顺珠负担。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