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924执3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梁明蔼与许善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明蔼,许善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4执390-1号申请执行人:梁明蔼(又名梁明霭)。被执行人:许善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明蔼与被执行人许善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许善广的银行存款,付清了申请执行人的货款本息以及案件的受理费、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二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志  金审 判 长 文  志  金代理审判员 陆  海  锋代理审判员 罗  世  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耀书记员李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