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执1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朱荣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朱荣华,孙益莲,盐城中体地产有限公司,侯贵华,陈海林,盐城市吉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洪,徐霞,戴国,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1126-1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法定代表人刘拓,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法定代表人朱荣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朱荣华,居民。被执行人孙益莲,居民。被执行人盐城中体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法定代表人陈海林,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侯贵华,居民。被执行人陈海林,居民。被执行人盐城市吉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法定代表人金瑛,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洪,居民。被执行人徐霞,居民。被执行人戴国,居民。被执行人徐林,居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中体地产有限公司、侯贵华、陈海林、盐城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洪、徐霞、戴国、徐林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苏0902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一、被告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9077764.05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及标准:从2015年12月15日起至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原告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盐城中体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位于盐城市区奥林匹克花园菊洲区*幢*室、地下车库*幢*室;*幢*室、地下车库*幢*室;*幢*室、地下车库*幢*室;*幢*室、地下车库*幢*室,土地、房产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盐城中体地产有限公司、侯贵华、陈海林、盐城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洪、徐霞、戴国、徐林对上述第一款所载事项,在上述第二款的物的担保范围以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344元,由被告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朱荣华、孙益莲、盐城中体地产有限公司、侯贵华、陈海林、盐城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洪、徐霞、戴国、徐林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文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11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东生审 判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