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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于淑慧申请执行李宝珠、李井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淑慧,李宝珠,李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732号申请执行人于淑慧,女,58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城区街道办事处太阳神小区20栋5单元1号,身份证号码150403195910101027。被执行人李宝珠,男,53岁,汉族,农民,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150428196301230837。被执行人李井英,女,54岁,汉族,农民,下落不��,身份证号码150428196205100864.于淑慧申请执行李宝珠、李井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宝珠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水源村有河滩地,因此河滩地无法鉴定且无法拍卖;被执行人长期躲藏,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35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志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