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5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龚德利、汪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龚德利,汪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5507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杜小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艳菲(特别授权代理),女,系原告职员。委托代理人:沈杨杨(特别授权代理),女,系原告职员。被告:龚德利,男,1986年3月1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汪露,女,1987年1月28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德利、汪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44元,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何颖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