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4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杜伦辉申请执行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伦辉,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238号申请执行人:杜伦辉,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安县人,住安县乐兴镇黄桷村。被执行人: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安县花荄镇银河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8669860-6法定代表人:刘明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杜伦辉申请执行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但保证金支付需待时间届满方可扣划。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龙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