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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号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周亚松与张士群、周宗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亚松,张士群,周宗飞,张士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号执409号申请执行人:周亚松,男,1989年7月12日生,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被执行人:张士群,女,1978年5月10日生,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周宗飞,男,1973年9月11日生,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士涛,男,1977年4月20日生,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士群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磨子谭路帝都豪园10号楼S-87室门面房房屋(该房已抵押于周亚松,房产证号:33××91,房地产他证号:六安市字第39173号)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158.1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未予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周亚松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房产予以拍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士群所有的位于��安市磨子谭路帝都豪园10号楼S-87室门面房(房地产权证号:33××91,房地产他证号:六安市字第39173号)以评估价人民币158.15万元进行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付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