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法执字第00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星与吴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星,吴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008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星,男,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吴荣华,女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4)右法执字第00890号之一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吴荣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荣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荣华在中国工商银行06050249011100020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 伟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