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监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才与戚志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戚志清,王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监7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戚志清,男,汉族,1945年5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甘南县中兴乡太平村水库。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才,男,汉族,1964年2月26日出生,医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建设银行公寓商服楼***室。原审上诉人戚志清与原审被上诉人王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齐民一终字第619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判长 路兴东审判员 王一帆审判员 张淑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怡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