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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监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才与戚志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戚志清,王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监7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戚志清,男,汉族,1945年5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甘南县中兴乡太平村水库。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才,男,汉族,1964年2月26日出生,医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建设银行公寓商服楼***室。原审上诉人戚志清与原审被上诉人王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齐民一终字第619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判长  路兴东审判员  王一帆审判员  张淑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怡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