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20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与张奇凤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张奇凤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0241号原告: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特1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06323C。法定代表人:万大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和勇,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奇凤,女,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奇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9月24日,张奇凤与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团购申请及承诺书,约定张奇凤自愿以团购方式购买位于重庆市融创·白象街1号项目团购房源,张奇凤于2016年3月31日前向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团购优惠服务费4万元。同日,张奇凤向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出具团购费欠款承诺函一份,张奇凤申请交纳团购服务费0元,尚欠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团购服务费40000元,延期至2016年3月31日前交纳,如到期未交纳欠款,张奇凤应支付延迟履行金。嗣后,张奇凤未按约向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团购服务费40000元,故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1、张奇凤向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团购服务费40000元;2、张奇凤向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以团购服务费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延迟履行金;3、本案诉讼费由张奇凤承担。经审查,2015年9月24日,张奇凤与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团购申请及承诺书,约定张奇凤自愿以团购方式购买位于重庆市融创·白象街1号项目团购房源。张奇凤向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预交团购优惠服务费0元,实际欠40000元,承诺于2016年3月31日前付清。张奇凤委托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向该物业的卖方发出团购要约。张奇凤预约指定团购房源的房号为2-1-1-16-5,参加团购后所认购的房源享有团购优惠200000元。若张奇凤最终未认购指定团购房源,则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需在张奇凤提出退款申请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团购优惠服务费事宜,若张奇凤成功认购意向团购房源,则所交纳的团购优惠服务费不再退还。同日,张奇凤向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出具团购费欠款承诺函一份,该承诺函载明:张奇凤确认认购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凯旋路16号的重庆“融创白象街1号”项目2栋2-1-1-16-5号房屋,开发商报价总房款为人民币1844252元,房屋享受团购优惠后,总房款为人民币1644252元,张奇凤确认已享受团购优惠。现因张奇凤特殊原因申请先交纳团购服务费0元,剩余所欠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团购服务费40000元,延期至2016年3月31日前交纳,如到期未交纳欠款,张奇凤应自承诺之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延迟履行金。以上团购申请及承诺书、团购费欠款承诺函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就发生争议后的管辖作出约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中,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因张奇凤未按约支付团购服务费为由提起诉讼,应属服务合同纠纷,不属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故不应当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因此,虽然本案所涉房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但并不应当以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本案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并未约定,被告张奇凤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丰都县,则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属于重庆市渝中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张奇凤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丰都县许明寺镇培观乡6组55号,故本案依法应由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曹潇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 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