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22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文明与张祥洋、博爱县鑫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明,张祥洋,博爱县鑫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1732号原告:张文明,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张祥洋,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博爱县鑫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柏山镇贵屯村东。法定代表人:张祥洋,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文明诉被告张祥洋、博爱县鑫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佰平人民陪审员  崔继红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杜林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