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文明与张祥洋、博爱县鑫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明,张祥洋,博爱县鑫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1732号原告:张文明,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张祥洋,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博爱县鑫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柏山镇贵屯村东。法定代表人:张祥洋,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文明诉被告张祥洋、博爱县鑫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佰平人民陪审员 崔继红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杜林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