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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常瑞刚与安阳市第七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瑞刚,安阳市第七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611号原告:常瑞刚,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安阳市第七人民医院。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国辉,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改风,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兵,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瑞刚与被告安阳市第七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常瑞刚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瑞刚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瑞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常瑞刚负担。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闫玮玮人民陪审员  宋丹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申丰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