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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柳心亮、刘金兰、柳心花、柳心美与被告庄定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心亮,刘金兰,柳心花,柳心美,庄定能,庄定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民初757号原告柳心亮,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刘金兰,女,194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柳心花,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柳心美,女,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上述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俊,江苏索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定能,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庄定扣,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69号。负责人娄伟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李应,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柳心亮、刘金兰、柳心花、柳心美与被告庄定能、庄定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明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雅琍、周闵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心亮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俊,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李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定能、庄定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心亮、刘金兰、柳心花、柳心美诉称:2015年12月17日下午,庄定能驾驶载物超过规定宽度的苏A×××××重型半挂牵引车/苏A×××××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由西向东停放在六合区龙池街道龙华西路七里小区路段的非机动车道内,当日17时30分,柳某某驾驶牌号为六合XXXX电动自行车沿六合区龙池街道龙华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七里小区大门口路段左转弯进小区时碰撞到苏A×××××重型半挂牵引车/苏A×××××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的左后侧,造成事故,致柳某某受伤,车辆损坏。柳某某先后在六合区人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治疗,后治疗无效于2016年1月20日死亡。交警大队认定庄定能与柳某某各负此事故同等责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庄定能、庄定扣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人保南京分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计人民币380688.46元。被告庄定能、庄定扣未提出答辩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分别500000元和50000元无不计免赔的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司需要半挂牵引车的检验证明,目前证据检验日期到2015年6月,但是事发时间在2015年12月,若不能提供三责险我司不予赔偿;依据事故认定书记载,被告车辆超载,三责险需要增加10%的免赔率;当时事故仅造成受害者受伤,未造成死亡,且受害人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死亡原因为食道癌,故受害人的死亡跟本案无因果关系,对原告主张的死亡相关的赔偿费用,我司不予认可;诉讼费我司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7日17时30分,柳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六合XXXX电动自行车沿六合区龙池街道龙华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七里小区大门口路段左转弯进小区时,碰撞到庄定能驾驶的载物超过规定宽度由西向东停放在六合区龙池街道龙华西路七里小区路段非机动车道内的苏A×××××重型半挂牵引车/苏A×××××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的左后侧,造成事故,致柳某某受伤,车辆损坏。柳某某被送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柳某某的伤情为左额叶脑挫裂伤,左额部多发头皮挫裂伤。柳某某住院13天,用去医疗费13211.21元。2015年12月30日,柳某某出院时,出院记录载明其恢复良好。2016年1月18日,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庄定能与柳某某各负此事故同等责任。自2016年1月3日起,柳某某因身体不适,先后到龙袍街道花园社区服务站、南京市胸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情为食道癌术后复发伴多处转移。柳某某住院3天,用去医疗费5462.58元。2016年1月20日,柳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四原告在柳某某死亡后未向公安机关申请对柳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尸检。另查明:柳某某出生于1947年11月18日。原告刘金兰出生于1948年2月16日,系柳某某的妻子。刘金兰与柳某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原告柳心亮、柳心花、柳心美。庄定能驾驶的苏A×××××重型半挂牵引车/苏A×××××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车主为庄定扣,该车在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保险限额分别为500000元和50000元无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庄定能系庄定扣雇佣的驾驶员,事发时在从事雇佣活动。事故发生后,庄定扣支付给四原告现金3000元。2016年1月28日,原告柳心亮、刘金兰、柳心花、柳心美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庄定能、庄定扣、人保南京分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人民币380688.46元。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南京市公安局龙池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表、火化证、交强险和三责险保单及本院的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对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庄定能和柳某某各负此事故同等责任无异议,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予以采信,庄定扣作为庄定能的雇主,应对庄定能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造成的柳某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庄定能驾驶的苏A×××××重型半挂牵引车/苏A×××××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在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保险限额为500000元和50000元无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并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保南京分公司应首先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向原告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四原告、庄定扣和人保南京分公司按照事故中柳某某、庄定能的责任和庄定扣与人保南京分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的约定承担;本起事故中,庄定能驾驶的为机动车,柳某某驾驶的为非机动车,本院对柳某某、庄定扣承担责任的比例分别确定为40%、60%;依据事故认定书记载,庄定能驾驶的苏A×××××重型半挂牵引车/苏A×××××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事发时车辆超载,根据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中应增加10%的免赔率;柳某某2015年12月30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出院时,出院记录载明其恢复良好,但自2016年1月3日起,柳某某即因身体不适先后到多家医院进行治疗,最后被诊断为食道癌术后复发伴多处转移,直至2016年1月20日死亡。××造成的,××发和死亡的诱因,本院对两者之间的参与度酌定为15%。柳某某2015年12月17日至同年12月30日的医疗费13211.21元,2016年1月3日至同年1月20日的医疗费5462.58元,有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出院记录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柳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本院根据本地的经济状况分别确定为234元(18*13)、600元(20*30)、2400元(80*30)、300元;柳某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分别为446076元、30891元;四原告主张的车损500元,虽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但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已明确载明原告有车损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支持;××造成的,故对四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上述各项费用计人民币499675元(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以下同),其中2015年12月17日至同年12月30日的医疗费13211.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4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300元、车损500元系本起事故产生的直接损失,由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32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2184元(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以下同),庄定扣赔偿243元,柳某某的死亡赔偿金446076元、丧葬费30891元,在乘以本起事故与柳某某死亡之间的参与度后,由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71545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四原告人民币86929元;二、被告庄定扣赔偿四原告人民币243元;三、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4元,由四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庄定扣负担994元(庄定扣垫付的3000元在扣除上述应承担的费用后,余款1763元由四原告从人保南京分公司的赔偿款中扣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94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朱明来人民陪审员  刘雅琍人民陪审员  周 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