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咀云、黄玉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咀云,黄玉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1500号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李家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阳雄杰,该社职员。被告陈咀云。被告黄玉媛,系被告陈咀云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咀云、黄玉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肖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