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3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点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熊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点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熊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点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新亚洲花园新德广场十区B段国安居四楼H06号,组织机构代码:774103193。法定代表人:刘智勇。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凯,男,汉族,1988年8月7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剑,男,汉族,1964年6月29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江油市长城新村一号北区。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7民初5633号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经审查,原、被告之间签署了《深圳市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房产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保利上城4栋2单元3305室,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 林 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莫晶莹(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