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4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李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李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4537号原告: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陈耀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毅,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宁,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李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