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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7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姚能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能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7刑初8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能创,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凌云县,现住凌云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30日由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日被凌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能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能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姚能创以450元的价格贩卖一支由射钉枪改装而成的枪支给田某(另案处理)。同日,田某在凌云县沙里瑶族乡弄丁村弄扯屯附近的公路上又以600元价格转卖给陈昌珍(已判刑),后公安机关从陈昌珍处依法扣押到该枪支。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姚能创非法买卖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正常的发射功能,具有致伤力。为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姚能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姚能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姚能创在其位于凌云县某岔路口,以450元的价格将一支由射钉枪改装而成的枪支卖给田某。同日,田某在凌云县沙里瑶族乡弄丁村弄扯屯附近的公路上又以600元价格转卖给陈昌珍(已判刑),后公安机关从陈昌珍处依法扣押到该枪支。2016年6月21日,姚能创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姚能创非法买卖的枪支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姚能创将其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退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及人员基本信息,传唤证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及本院作出的(2016)桂1027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田某、周某录的证言;3、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百公物鉴(枪)字(2015)119号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及物证照片,姚能创、田某辨认笔录和被辨认人照片及其基本情况,姚能创、田某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姚能创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能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一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能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姚能创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能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姚能创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滕 树 敏审 判 员 黄 莉 莉人民陪审员 欧阳松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玲 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