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韩继柱、李志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继柱,李志华,韩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8民特6号申请人韩继柱,男,汉族,1974年4月4日出生,住长垣县。申请人李志华,女,汉族,1973年5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郑剑,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某。申请人韩继柱、李志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韩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韩继柱、李志华所诉被申请人韩某于2013年2月6日和同学在长垣××××东黄河边玩耍时溺水,至今杳无音信,韩继柱、李志华申请宣告韩某死亡。经查,韩某,男,汉族,1999年6月17日出生,住长垣××××韩占村,与申请人韩继柱系父子关系,与申请人李志华系母子关系,身份证号码:。韩某于2013年2月6日和同学在长垣××××东黄河边玩耍时溺水,经村民打捞无果,至今杳无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6年7月2日发出寻找韩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韩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韩某于2013年2月6日和同学在长垣××××东黄河边玩耍时溺水,经村民打捞无果,至今已逾两年时间,但杳无音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韩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华审判员 葛 丽审判员 郭士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