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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爱民与秦卫忠、邯郸市马头中英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民,秦卫忠,邯郸市马头中英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1102号原告:刘爱民,女,197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秦卫忠,男,195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邯郸市马头中英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创业服务中心大楼611B房间。法定代表人:陈榕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民与被告秦卫忠、邯郸市马头中英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民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爱民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刘爱民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君人民陪审员  宋 洁人民陪审员  连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晓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