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嘉善县房地产管理处、林元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善县房地产管理处,林元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7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善县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亭桥南路68号。被执行人林元工,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嘉善县房地产房地产管理处与被执行人林元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调查,本案涉及的租赁房屋系由被执行人开办嘉善钱塘门大酒店,因该房屋系国有房产,关于酒店资产及装修的处置本院正与申请人沟通,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林元工暂无其他立即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有其他执行财产线索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70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姚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凌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