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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沈红君申请赵海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兴国,赵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572号申请执行人谷兴国,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华昌街10委***组。被执行人赵海国,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黑林镇街道*组。申请执行人谷兴国与被执行人赵海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82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动报酬59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车辆等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82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