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民初2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莆田市腾鸿工艺有限公司、刘清山、朱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2320号之一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对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告莆田市腾鸿工艺有限公司、刘清山、朱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闽0304民初字232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304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2页第6、7行中“案件受理费106120元,由莆田市腾鸿工艺有限公司、刘清山、朱慧芳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061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莆田市腾鸿工艺有限公司、刘清山、朱慧芳负担”。审 判 长 林嘉伟人民陪审员 黄秀清人民陪审员 蔡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