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4民初10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尹某、尹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2016民初1052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尹某,尹定国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10520号原告:陈某,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林伯青,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尹定国,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系被告尹某的父亲。第三人:尹定国,身份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尹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6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不履行法定预交诉讼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阳人民陪审员  姚元琴人民陪审员  黄 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邓玉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