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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0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广江与欧燕皮天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江,欧燕,皮天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0701号原告:李广江,男,汉族,1957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欧燕,女,汉族,1969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皮天久,男,汉族,1964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江与被告欧燕、皮天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江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江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