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10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广江与欧燕皮天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江,欧燕,皮天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0701号原告:李广江,男,汉族,1957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欧燕,女,汉族,1969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皮天久,男,汉族,1964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江与被告欧燕、皮天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江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江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