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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9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953号之二申请人: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杨家巷**号*幢*楼。法定代表人:李万春。被申请人:四川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姚桥镇爱国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杰胜。申请人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的银行存款970,000元予以冻结,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的存款970,000元,冻结期限至2017年10月8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漆喜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