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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云川与熊林、张刚胜、武孔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云川,熊林,张刚胜,武孔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9执430号申请人周云川。被执行人熊林。被执行人张刚胜。被执行人武孔华。本院在执行周云川申请执行熊林、张刚胜、武孔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外出,无法联系,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查询无存款。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黄天军审判员  熊启钧审判员  潘桂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明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