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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潜执字第00824号之十三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与孙金庆、孙玉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孙金庆,孙玉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潜执字第00824号之十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544号。负责人:汪向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孙金庆,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孙玉启,天柱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职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金庆、孙玉启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金庆所有的存于中国工商银行潜山县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