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民终1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苏某甲与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苏某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民终1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故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甲,男。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苏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6民初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于2016年10月8日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晓燕审判员 李永玮审判员 吕国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