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民终1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苏某甲与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苏某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民终1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故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甲,男。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苏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6民初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于2016年10月8日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晓燕审判员  李永玮审判员  吕国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