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5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陈道勇与重庆六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勇,重庆六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5执76号申请执行人:陈道勇,男,汉族,1976年6月25日生,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福建省长乐市人,住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重庆六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号:XXX1,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王洪姗,女,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人陈道勇与被执行人重庆六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初字第12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六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红明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六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并于2016年9月20日扣划致本院账户,9月27日支付给申请人陈道勇,案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双民初字第128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