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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3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广州乐枫建材有限公司与梁佛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1397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佛,广州乐枫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3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佛,住广东省连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乐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葛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梁佛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乐枫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通过法院专递向上诉人梁佛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梁佛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梁佛于2016年8月25日收到该《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单》,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佛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革花审判员  张朝晖审判员  练长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静雯李玉娟尤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