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3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广州乐枫建材有限公司与梁佛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1397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佛,广州乐枫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3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佛,住广东省连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乐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葛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梁佛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乐枫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通过法院专递向上诉人梁佛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梁佛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梁佛于2016年8月25日收到该《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单》,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佛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革花审判员 张朝晖审判员 练长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静雯李玉娟尤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