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特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爱香与徐立信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特936号申请人:刘某某。被申请人:徐某某。申请人刘某某诉称:刘某某与徐某某为夫妻关系,因其患有抑郁症于2010年3月1日从居住地杭州市西湖区紫金公寓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满二年。经查,徐某某,男,194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西湖区紫金公寓X幢X单元X室,身份证号码:,已婚,配偶为刘某某。刘某某与徐某某仅生育徐某乙一个子女。2010年3月3日,徐某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徐某乙随即向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文新派出所报案,但至今未发现徐某某的下落。2016年6月23日,徐某乙登报寻找徐某某,但无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6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徐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徐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徐某某于2010年3月3日失踪,至2016年10月申请人徐某某诉至本院时已逾六年,本院公告期间仍未发现徐某某下落,可推定其已经失踪。申请人刘某某系徐某某的妻子,其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徐某某失踪之申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某某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冯 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亚梅 来源:百度搜索“”